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1、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必须依照国务院《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2、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以自收汇缴方式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解缴入库。第十三条 符合国务院《征收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情形之一者,可按程序申请免缴或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3、探矿权、采矿权依法有偿取得,并可以依法转让。有偿取得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的方式。有偿取得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六条 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土地复垦和矿山安全工作。
4、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5、负责土地定级估价,地价评估确认,以及土地转让、租赁和抵押的管理。 负责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费用的收取和管理工作,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的征收。 进行土地、地质矿产执法监察,查处违法行为,处理权属纠纷,并负责行政诉讼工作。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哪个机关征收?
1、【答案】:AD《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2、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它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3、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管,由采矿权人缴纳其矿产品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的费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4、矿产资源补偿费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性收益,它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在经济层面的体现。这种费用的收益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具体的征收工作由地矿管理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执行。这是一项旨在平衡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确保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管理措施。
5、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国家从采矿权人的经营中如期收取资源消耗后的价值补偿,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依法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处理
1、矿产资源补偿费应计入企业生产成本,归类为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中的其中一个科目。具体应如何进行核算,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会计准则进行处理。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公司在采矿过程中需要向国家交纳的费用,也是属于企业的生产成本之一。
2、按规定计算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在进行缴纳前,应根据各月矿产销售收入和开采回采率系数等资料,按月计提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入管理费用。
3、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矿产资源补偿费应该通过管理费用核算,贵公司的上级单位要求通过生产成本核算的原因,主要是:领导年薪考核。通过生产成本核算,就会降低管理费用的发生额,这样在不影响利润指标的情况下,降低管理费用指标,能够增加领导的考核年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