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矿产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
【答案】:我国矿产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为:第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原则。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矿藏即指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原则;矿产资源国家管理原则;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原则;探矿权、采矿权依法转让原则;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矿产资源与保护环境相一致原则;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对矿产资源实现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原则等等。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国家通过建立矿业权制度,把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矿业权人,国家从矿产资源开发的收益中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
上述条文表述了宪法对矿产资源法律的原则:即矿产资源为单一国家所有的原则;国家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禁止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原则。由此也确立了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应遵循的根本宗旨是:保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一切行为。
煤炭法规定的法律制度如下: 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井下作业矿工特殊保护制度。 煤炭资源国家所有的原则。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煤炭资源分布广阔,易于开采,并且具有能够直接利用和销售的特点,为乡镇煤矿和个体煤矿的存在提供了便利条件; 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的原则。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资源总回收率低,综合利用差;乱采滥挖,环境保护差;矿产资源二次利用率低,原材料消耗大;深加工技术水平不高。
国家对露天矿开采的法律规定
国家对露天矿开采的法律规定主要涵盖以下几个关键领域: 矿产资源法:该法明确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监管权,并规定国家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和管理。此外,该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加工和利用等环节实施严格监管。
法律分析:禁采区内禁止设置露天开采的矿山,对于地下开采的矿山应从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对于液(流)体矿产开发和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一般不受禁采区限制。目前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分区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分区,可划分为禁采区、开采区和限采区,三区之外的地域为其他地区。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十二条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 第三十一条 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存在生产生活设施。
依照地形条件,有山坡露天矿开采法和凹陷式露天矿开采法,如等高线开采和掘坑开采。 根据作业特性,有普通机械化开采法和特殊开采法。 根据设备使用情况,露天开采可分为全机械化、半机械化和混合开采法。这些分类和方式确保了露天矿山开采的高效、安全和环保。
根据《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和矿产资源分立制度,即“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采矿权的审批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除了《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地区外,不受地表土地类型限制。
第十四条 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第十五条 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关于矿产资源开采的规定,下列说法中...
1、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选项B的正确说法是: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选项C: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3、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矿山安全是与矿产资源开采紧密相连的,只要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就有矿山安全问题,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一致的。
5、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因此A项正确。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因此C项错误。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矿产资源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规范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利用,加强监管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具体解释和细化,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矿产资源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规范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利用,加强监管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具体解释和细化,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自然资源,如土地、水、矿产、生物、气候和海洋资源,均属于国家所有。矿藏、水流和海域属于全民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等虽然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允许某些资源归集体所有。以上规定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关于地下水资源的属性及其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地下水资源是指存在于地下可以为人类所利用的水资源,是全球水资源的一部分,并且大气水资源和地表水资源密切的联系、相互转化。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48条的授权,国务院于1994年3月26日以第152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同日施行。
我国宪法对矿产资源如何规定
1、《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矿藏、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3、第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原则。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矿藏即指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正)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4、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大型工程前,建设单位必须了解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未经授权不得压覆重要矿床。这体现了对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视。最后,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指定的单位对某些矿产品有统一收购权,非指定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需将矿产品销售给指定单位,确保资源的有序流通。
5、中国宪法明确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1997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进一步确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由国务院行使,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不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变化而改变。探矿权和采矿权需依法申请并经批准,国家保护这些权利不受侵犯。
6、第十七条强调了对国家规划矿区和特定保护矿种的有计划开采,任何未经批准的开采行为都属违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详细规定了矿区范围的划定、变更以及维护秩序的措施,禁止非法采矿。最后,第二十条列举了在特定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禁令,包括军事设施、工业区、交通枢纽、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