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云的包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1、乌云,女,蒙古族,1965年2月出生,辽宁建平人,大学学历,1989年6月入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在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为包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王美斌,男,汉族,1969年出生,1992年6月入党,研究生学历,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长期在鄂尔多斯市工作。2019年9月任包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在此之前,担任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旗委书记。
3、内蒙古包头市副市长王美斌在12月12日在阿镇乌兰佳苑小区坠楼。经现场勘验、调查,确认死者系高空坠落身亡,排除刑事案件。王美斌生前任包头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具体分工为:协助市长负责工业、信息化、司法、生态环境、政务服务、政务公开、仲裁、非公有制经济等方面的工作。
李中军的包头市副市长
1、李中军,男,汉族,1968年9月出生,安徽霍邱人,硕士研究生学历,199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国家信访局副局级信访督查专员兼来访接待司副司长。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当选为包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组织城市绿化,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地标准,严格管理城市绿地,杜绝侵占城市绿地行为。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并可以委托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实施具体绿化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城市绿化工作,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市三区、郊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职权范围,负责城市绿化工作。
为了提升包头市城市环境的美观,改善生态环境并增进市民福祉,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均衡发展,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包头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修改决定
1、在《包头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进行了相应修改,原条款内容被替换为:“在遇到前款所述情况且不听劝阻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解散聚集人群;如果仍不执行,有权依据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强制疏散,但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2、这一决定经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批准,获得了正式的法律效力。自2012年6月1日起,该决定开始在包头市范围内实施。
3、第一条指出,本规定旨在配合《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考虑到包头市的实际情况。 第二条强调,所有在本市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的此类活动都必须遵守《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保障公民的集会权利,但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众利益和自由。
4、《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已于1992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 现予发布施行。
5、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以下简称《集会游行示威法》),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必须遵守《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及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内蒙古包头市副市长王美斌坠亡,他死亡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内蒙古包头市副市长王美斌在12月12日在阿镇乌兰佳苑小区坠楼。经现场勘验、调查,确认死者系高空坠落身亡,排除刑事案件。王美斌生前任包头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具体分工为:协助市长负责工业、信息化、司法、生态环境、政务服务、政务公开、仲裁、非公有制经济等方面的工作。
这位副市长选择用了这样的方式离开了世界,但是原因我们现在还不知道,无论怎么样,希望大家都可以,正是自己的困难积极的解决才好。
我个人认为不排除因抑郁症导致自杀的可能性。这名干部的性格应该属于稳重内敛型。
存在腐败的现象在仔细了解了这件事情之后,其实发现这件事情当中的副市长还是存在着一些贪污的情况的,并且在生活当中还是比较奢侈的,正是因为如此,所以才怀疑确实是有被人谋杀这样的可能性存在的。
内蒙古包头市政坛震动,副市长王美斌于家中坠亡。官方新华社12月12日报道,据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方面消息,包头市副市长王美斌12月12日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家中坠楼身亡。具体原因尚不明确。13日凌晨,伊金霍洛旗公安局通报了案情细节。
包头市残疾人保障条例修改决定
在响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要求背景下,包头市立法机构针对部分法规进行了修订,尤其关注了行政强制执行的相关内容。其中,一项重要的修改是删去了《包头市残疾人保障条例》中的第三十条。这次修改旨在确保法规与国家法律要求的一致性,提高法规的合理性和执行效率。
包头市的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法律支持。近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公告,公告编号为第20号。
包头市残疾人保障条例,于2009年10月29日由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13次会议中审议通过。这部法规的重要里程碑是在2010年3月25日,经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第13次会议批准,正式生效。
包头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着重于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包头市的残疾人保障条例中,第五章主要关注于社会保障和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市政府和旗县区人民政府采取多项措施来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首先,政府制定政策,通过多种渠道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和家庭提供救助,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对于违反包头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