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具体条款
1、第二章中,所有在自治区内进行矿产勘查和开采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政府需保护并维护其国家所有权,严禁侵占和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中,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区内的可开发矿产资源。
2、对条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删除《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二)将《青龙满族自治县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名称修改为《青龙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将条款中所有“小城镇”修改为“城镇”。
3、当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勘查、开发管理体制不合理,造成了矿产资源和勘查、开发资金的巨大浪费;二是开采过程中矿产资源损失浪费现象严重;三是多种经济成分办矿和乡镇矿业的迅速发展,争夺资源、矿业秩序混乱的现象十分突出;四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不尊重经济规律和科学规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七)删去《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12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区外各单位使用我区基础测绘成果,须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函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于2002年10月31日发布并根据2012年规定进行了修订。该办法旨在加快散装水泥应用,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并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散装水泥是指无包装直接出厂的水泥,所有从事相关活动的生产、经营、运输、管理等单位和个人都需遵守本办法。
内蒙古土地复垦费征收标准
每亩600至2000元。内蒙古荒芜费收取标准为每亩600至2000元,此费由国土管理部门收取,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五)删去《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六)删去《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七)删去《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私营煤矿需要缴纳什么税?
1、除了以上所列税费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交城市房地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交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商投资企业不缴纳)以及其他一些费用。
2、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3、税收筹划涉及企业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分配等各个领域,涉及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几乎所有的税种。但由于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有的税收筹划可能涉及一个项目、一个税种,有的可能涉及多个项目、多个税种,有的是单一性的,有的是综合性的。
4、民营企业,也就是没有国有资本。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并没有关于民营企业的概念,它是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孕育而生的。在经济学中,人们对民营企业的概念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是两种。一种看法是说民营企业是属于民间私人自己投资,民间私人自己经营。
内蒙古自治区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1、年,全区国土资源系统树立落实并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自治区关于国土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工作思路,完善体制,提高素质,集中精力抓重点、攻难点、拨亮点、维护平衡点,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特别是在一些根本性、关键性的问题上取得了重要突破。
2、虽然随着退耕还林还草战略的实施与工业化、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占用了大量耕地,但由于实施了严格耕地保护政策,2005年耕地面积增加了78%,这得益于自治区各级政府对中央土地政策的理解,确保了耕地面积稳定在科学合理的水平。
3、内蒙古自治区有多少个边境骑士其中边境管理区面积为36万平方公里约占中国国土总面积的13%。内蒙古自治区是中国第三大省区。内蒙古自治区的土地利用类型多样,包括草原、森林、湿地、荒漠等。其中,草原是内蒙古自治区的特色资源之一,约占全区土地面积的80%以上。
4、土地适宜程度和生产潜力的高低是土地资源评价的核心,通过区域内土地资源适宜性评价,土地潜力区以及土地质量等的划分,从而提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土地资源开发与利用战略,确定土地利用方向,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农用地分布合理布局。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第二章中,所有在自治区内进行矿产勘查和开采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政府需保护并维护其国家所有权,严禁侵占和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中,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区内的可开发矿产资源。
2、内蒙古自治区于1999年7月31日颁布了一项重要的法规,其正式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这一条例的颁布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在同一天公布,公告编号为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4、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八条 自治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自治区内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九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