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压覆审批实操指南|矿权压覆实务指南
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包括预审、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供应建设用地等阶段。在用地预审阶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对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建设单位在与矿业权人协商压矿补偿问题、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情况下,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矿业权压覆审批是建设项目的重要行政许可环节,各地政策和流程各异。
特别是2012年和2017年的政策变化,简化了审批流程,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可以先签订意向协议进行压覆审批。特定区域的压覆评估也由政府统一组织,减轻了建设单位的负担,并在2020年起取消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环节,进一步简化了审批程序。
确定矿产资源压覆储量是矿权行政管理和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重要依据,与建设项目依法用地提供经济依据和技术支持息息相关。实践表明,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对确定压覆储量环节重视不够,往往将工作交由地质勘察单位,忽视自身权益。
什么是矿产压覆
矿产压覆指的是在进行某些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选址不当或施工活动的影响,导致地下的矿产资源被覆盖或破坏的现象。矿产压覆是一种严重的资源浪费和潜在的经济损失。在工程建设前,通常会对选址区域进行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评估。
压覆矿是不能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压覆矿产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因建设项目或规划项目实施后,导致已查明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通俗讲,就是矿产被建设项目压住了,不能开采。压覆主要为国土行业报批,但涉及较多,但凡涉及到用地及用地调查,均需国土部门进行压覆报告报批。
压覆矿产资源: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因建设项目或规划项目实施后,导致已查明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通俗讲,就是矿产被建设项目压住了,不能开采。压覆矿产资源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对该矿产资源储量的采矿权和探矿权登记申请。
压覆矿产资源是一种特殊的情况,指在实施建设项目后,导致原本可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无法再被利用。我国的《矿产资源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在建设诸如铁路、工厂、水库等大型项目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咨询当地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状况。未经国务院授权,严禁对重要矿床进行压覆。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的收费标准依据是什么??
评审备案: 建设单位需提交材料,包括申请、信息表和评估报告,由自然资源部门或评审机构组织评审,6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结果公开。重要矿产审批: 须签订补偿协议或省级承诺,按审批级别分级管理,省级或国家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批,需提交相关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被压覆区域的范围并不一定对探矿权的价值评估产生决定性影响。
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新开建项目的规划上。无论建设地点是否在城镇建成区,只要涉及可能覆盖已知或潜在矿产资源的区域,都需要进行详细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会详尽分析现有的和潜在的矿产资源状况,以确保项目的可持续性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是一项专业领域的工作,进行此类评估通常需要具备以下资质要求:资质认证:评估机构或评估师应具备相关的资质认证。这可能包括地质勘查、矿产资源评估或矿产储量评估等方面的专业认证或注册。行业经验:评估机构或评估师应具备相关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流程
1、评估区范围内探明资源量以省级国土资源厅印制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为依据,结合原矿山勘查报告进行调查。(5)压矿范围的确定:压矿范围即工程压覆矿产资源范围。
2、对被压覆区进行地质勘探,采取地震测量、电磁探测、地磁测量等多种技术手段进行深层探测,确定压盖层的厚度、质地、压覆角度等参数,从而确定被压覆区域的范围。 在明确压覆区域后,综合考虑该区域的矿产资源储量、开采难度、运输成本等因素,进行探矿权的评估,判定该探矿权的价值。
3、建设用地审批与压覆矿产资源审批之间的衔接,也是实践中关注的焦点。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包括预审、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供应建设用地等阶段。在用地预审阶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对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审查。
4、评审备案: 建设单位需提交材料,包括申请、信息表和评估报告,由自然资源部门或评审机构组织评审,6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结果公开。重要矿产审批: 须签订补偿协议或省级承诺,按审批级别分级管理,省级或国家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批,需提交相关材料。
5、第十一条 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立矿业权。第十二条 拟建设项目与已审批项目压覆范围存在重叠的,仅评估新增压覆范围内的资源量。第四章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第十三条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流程及权限如下: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报自然资源部审批。
6、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到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1/3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其余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